对外引智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3-09-22

川外  201 9  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聘请、管理及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积极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加快高水平、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实施人才强校,更好地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教是学校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和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要积极聘请外教,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和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学校聘请外专、外教坚持“按需引进、保证质量、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教是指在校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长期在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士。根据国家外专局《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分为外国高端人才(持A类工作证)和外国专业人才(持B类工作证)。根据教学内容,分为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其他来校从事短期教学科研、访问交流等工作的外籍人士均称为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分为短聘外国专家和短访外国专家。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习俗。

(二)无犯罪记录。            

(三)对华友好,客观、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四)热爱教育事业,教学或科研能力突出,道德素养高、责任心强,善于沟通合作,专注教学科研工作。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外国高端人才在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方面经外专局同意可适度放宽限制。

第六条分类条件

(一)专业外教和短聘外国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具备一定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工作。

(二)语言类外教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母语国语言)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语言类外教,可以无工作经历要求。

(三)短访专家应主要是海外著名大学或学校海外合作学校的专家学者,并有实质性教学科研、学术交流计划。

第七条外专、外教待遇

(一)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外专、外教,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参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外籍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未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外专、外教,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根据其教育工作背景由用人单位、国际处共同商定后,按照所签的合同执行。

(三)紧缺型专业或高端人才由人事处和国际处共同商议,报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人才引进待遇等参照《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八条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前,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求等要求,定下学外专外教聘请计划,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计划表》,经用人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公章后交国际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国际处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聘请计划,结合校领导审批意见及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发布外专、外教招聘信息,协助用人单位进行外专、外教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物色、选定合适人选,并将拟聘外专外教的相关签证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交国际处审核,国际处审定材料后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

第十国际处负责与外专、外教签订工作合同,负责向重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批,办理外专外教来校工作的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十续聘

(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短期(九十日以下,含九十日)来华工作手续、邀请函入境的外专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工作,不得延期/续聘

(二)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人才培养做出贡献的外教,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与学校续签工作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外教合同到期前至少3个月对其进行工作评估,统计外教续聘情况并提交正式的续聘不予续聘人员名单至国际处同时提交书面的外教工作情况报告

(四)国际处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续聘名单,通知外教续签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第十解聘

外专外教如出现下述情况,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工作任务,经国际处和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四)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五)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六)其它违约情况的。

第十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聘用未经我校办理正规工作手续的外籍人士到校兼职工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紧缺型专业或高端人才聘用程序参照《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聘管理

第十国际处严格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外专、外教进行日常管理、业务监管和效益评估。用人单位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处理或配合、协助国际处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国际处在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地方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十国际处协助用人单位进行专家、外教到校手续和离职手续办理,包括协助外专、外教资格审核,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出入境手续办理和工作证件注销等。

第十国际处负责外专、外教经费统筹管理。国际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计划,预算外专、外教年度使用经费,报计划财务处核定,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安排使用

二十国际处负责组织安排外专、外教参加社会公益及文化活动,用人单位及时接收并落实国际处发布的活动通知。                                                                  

二十一国际处应向外专、外教介绍中国国情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和外专、外教合作教师要及时并主动帮助外专、外教了解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适应在校工作和生活。对外专、外教的宣传工作,增进了解促进合作,方法上要灵活。

二十二用人单位与外专、外教商定教学工作任务时,要根据外专、外教授课程门类的难易程度和工作性质,充分利用外专、外教专业特长,让外专、外教为我所用。根据外专局指导文件建议,专业类课程每周授课时数原则上应不低于8学时,不超过12学时语言类课程原则上应不低于12学时,不超过16学时。超课时的,用人单位须征得外专、外教的同意,合理安排超工作量,并与外专、外教协商支付超工作量费用。紧缺型专业或高端人才工作量参照合同执行,包括研究工作量。

二十三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教材使用相关规定,外专、外教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教具等。同时负责审定外专、外教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他资料)。如外专、外教使用自选教材或原版教材,用人单位必须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把关。

二十四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教务相关规定,建立对外专、外教的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工作情况,适时掌握其教学态度和工作成效。

二十五用人单位应指导外专、外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专家、外教对学生严格考勤,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主动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布置和检查作业,批阅试卷,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

二十六用人单位应经常听取外专、外教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关心外专、外教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鼓励外专、外教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讲座、联谊活动等,鼓励外专、外教开展科研活动,并以川外教师身份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十七用人单位与外专、外教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校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二十八用人单位对外专、外教的教学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提高外专、外教工资标准或延聘以及相应奖励的主要依据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专、外教,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处罚或解聘。

二十九用人单位应尊重外专、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外专、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用人单位发现外专、外教有违犯上述规定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国际处,国际处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三十遇特殊情况(如教学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国际处反馈情况,并随后提交正式的书面说明。国际处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酌情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和处置。

三十一用人单位为外专、外教配备懂对应外语、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外专、外教在校的工作和生活。每名合作教师负责1至3名外专或外教,按照每周2至3课时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合作教师的工作表现,核定合作教师的工作量,发放工作补贴。合作教师的具体工作包括:

)新聘的外专、外教入境前,协助其准备办理工作手续的材料,并在材料收齐后及时交国际处审核。

外专、外教入境后,根据学校《新聘外籍教师来校工作手续办理流程》为其提供相应协助。

)向外专、外教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制定课程计划、课程安排、备课等给予一定的业务指导;

)协调安排外专、外教的课程表,并将课程表及时送达给外专、外教,同时报国际处备份;

)指导并协助外专、外教征订教材;

)协助外专、外教安排请假、调停课等事项;

)协助外专、外教组织考试、成绩登录;    

)有计划地跟班听课,了解外专、外教的教学情况,确保其教学质量;

)向用人单位反馈外专、外教的教学效果,收集外专、外教的讲课资料;

)生活上给外专、外教提供相关帮助和指导,包括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的办理;机票报销;外汇兑换;信件、包裹的邮寄和收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就医等。

十一)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外专、外教的工作。

三十二人事处、国际处负责组织外教的校内职称评定工作。

三十三教务处、用人单位负责外外教的教学评估工作。

三十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外外教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拨付按时发放外外教的工资、餐补,报销国际旅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三十五后勤管理处负责专家外教到校后的住宿安排、外专、外教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供配备家具、卧具、厨具、炊具、餐具、电视机、冰箱、空调、床上用品等的住房;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保证水、电、气的供应,以及电视、电话、校园网的正常使用;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专家外教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定期排查公寓安全隐患,及时维护、维修和更新各种住房配套设备设施,保证各种住房配套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及外专、外教离职住房手续办理

三十六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外专外教公寓网络的安装与维护工作。

三十七保卫处负责外专、外教在校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十八外专、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用人单位可以接受专、外教附加条件的赠书,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对赠书进行审查,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告知国际处学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三十九外专、外教享受国内法定节假日。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圣诞节两天、宰牲(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泼水节一天。

四十外专、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不能私自接受采访,不得兼职以及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四十一外专、外教在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十二如发生外专、外教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四十三专、外教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有关安全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四十四外专、外教在聘任期间,外出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须提前一周与用人单位、                                                                                                                                                                                                            国际处联系,报告相关行程;遇寒暑假,无论是否离校或离境,需提前告知其离返校时间及假期去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四十五组织保障。学校的外专、外教工作实行在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外事部门归口管理,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国际处统筹学校聘请外教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用人单位建立分管领导牵头,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合作教师具体抓落实的外籍教师聘请管理工作体系。聘请外教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用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督查聘请外教相关工作。

四十六制度保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聘请外专、外教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理顺内部管理体系,出台符合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发展实际需要的外专、外教管理细则。

四十七经费保障。学校在提高、外教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基础上,不断增加聘请外教配套经费投入,确保学校外专、外教聘请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则

四十八管理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四十九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